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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解读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通知》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完善培训考试联合监管体制;有效解决当前部分驾培机构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伪造上传虚假培训记录、不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完成培训业务、超培训能力招生等不便利、不规范、不合理、不透明问题;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强化学员安全文明意识培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对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如何进行培训学时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配套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明确规定,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车辆管理所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其培训情况。
《通知》明确指出,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之外,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员培训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信息通过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至交警服务平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时应通过交警服务平台核查学员培训情况。
三、《通知》如何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提升驾驶培训便民利民水平?
一是严格执行“放管服”政策。《通知》出台后,主管部门监管方式更加高效便民,并不改变现行行业监管的职责边界和规则。培训监管平台主要是依托信息化监测、大数据分析手段强化全流程监管,有利于弥补传统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驾培机构的许可及其“人、车、场”等信息的录入和审核职责,对疑似虚假学时可启动人工审核流程。
二是正规驾校培训学时全省互认,异地分段培训更灵活,学车可以不用“从一而终”。《通知》出台后,培训记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共享。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在省内各地任一家驾校的培训学时记录均可实时上传至培训监管平台。在户籍地以外地方生活、工作、学习的人员,此前在原居住地的培训记录全部有效,异地约考不受影响,极大方便学员继续学驾、顺利考证,避免两地多次往返、重复培训。
三是实时查询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全程留痕、公开透明。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交警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后,培训记录全程可查、培训学时透明公开,学员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查询各科目培训学时数量、有效学时推送至交警服务平台等情况。学员对学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在线申诉。
四是驾驶培训行业信息公开,实时查询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等信息。《通知》围绕“放管服”政策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考场信息和考试能力等情况,引导学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驾培机构进行培训、到考试能力充足的考场参加考试。《通知》出台后,学员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查询了解经官方备案的正规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等信息。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学员合法权益保护更加到位。《通知》强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培训考试供给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满足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对此,我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鼓励驾培机构推广使用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畅通退费维权渠道,确保驾培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力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四、对于省外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我省各市主管部门应如何进行有效核查?
为更好地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确保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政策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通知》明确指出,待全国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核查工作。在此之前转入我省的省外学员,申报已完成培训的,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受理该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仍需在我省驾培机构继续学驾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信息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学员后续培训信息按照我省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核查机制执行。
五、《通知》如何核定驾培机构的招生总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规定: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对此,《通知》明确指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能力核定驾培机构招生数量,监督驾培机构按培训能力招收学员,每月将各驾培机构在培人数和年度空余培训能力通报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每月各驾培机构受理人数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鉴于当前我省各地实际驾培机构数量和驾驶培训场地面积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各地驾培机构年单车最大招生培训量也存在较大不同,具体数值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有关文件规定,综合辖区内各驾培机构的诚信评价、服务质量、考试合格率等实际情况科学设置。
六、关于驾培机构监管、教练员队伍管理,此次《通知》有何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通知》在第三部分对加强联合监管、规范培训行为等方面作了硬性要求,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驾培机构、教练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利用好驾驶培训监管平台的黑名单模块,完善诚信监管体系,加大对培训造假、违规招揽学员等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和规定给予暂停业务办理等相应处理。
七、《通知》对驾培行业收费行为如何进行规制?
《通知》第四部分对收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驾培机构收费应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考场训练,严厉打击收取违规训练费、服务费等违法行为。
《通知》出台后,学员如若发现教练员、驾培机构仍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进行投诉举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回复学员,确保学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八、《通知》如何应对驾培行业出现的行业新问题和群众新需求?
《通知》第五部分对加强信息通报、维护行业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定期会商研判,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联合监管后出现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更加高效便民利民服务,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同时,通过明查暗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紧盯重点问题,出台完善相应管理措施,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所期所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