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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0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
粤交〔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相关要求,我省已经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了全省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含地市、区县用户端,以下简称“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省驾驶培训“一张网”;2019年4月1日起培训监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实现联网对接,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便利群众培训考试,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联网对接,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
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员培训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信息通过培训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至交警服务平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时应通过交警服务平台核查学员培训情况(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除外)。待全国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核查工作;在此之前转入我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员,申报已完成培训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受理该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仍需在我省驾培机构继续学驾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信息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学员后续培训信息按照我省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核查机制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学员培训信息,督促驾培机构将学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培训监管平台,确保学员正常参加培训和预约考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监管平台的维护,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计时系统、计时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和及时共享。对由于培训考试对接平台故障等原因造成学员已存在培训信息但无法约考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据学员申请,通过广东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查询学员培训信息记录后受理预约考试申请。
二、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培训考试供给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满足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驾培机构推广使用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畅通退费渠道,允许学员自主转学,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实现全省培训学时审核结果互通互认,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等服务措施,便利学员跨地区、跨驾培机构培训和自主选择考试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能力核定驾培机构招生数量,监督驾培机构按培训能力招收学员,每月将各驾培机构在培人数和年度空余培训能力通报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每月各驾培机构受理人数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止驾培机构超能力招生损害学员培训权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考场信息和考试能力等情况,引导学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驾培机构进行培训、到考试能力充足的考场参加考试,方便群众驾驶培训、考领驾驶证。
三、加强联合监管,规范培训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教练员队伍管理,及时将经许可的驾培机构、教学区域、教练员及教练车以及驾培机构核定培训能力等信息,共享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教练员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信息,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及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等信息,共享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驾培机构伪造培训信息、上传虚假培训记录、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培训等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计时培训系统、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缩短培训学时及减少培训项目的驾培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其培训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给予暂停业务办理等相应处理。
四、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代收代缴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为其它部门、单位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加强信息通报,维护行业稳定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和联合调研机制,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联合监管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整治行业乱象,杜绝“网络中介”倒卖学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业务以及教练员非法从事教学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网上巡查和异常数据分析等综合措施加强重点研判,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完善相应管理措施,维护全省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发布与此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4月1日
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
粤交〔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相关要求,我省已经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了全省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含地市、区县用户端,以下简称“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省驾驶培训“一张网”;2019年4月1日起培训监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实现联网对接,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便利群众培训考试,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联网对接,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
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员培训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信息通过培训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至交警服务平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时应通过交警服务平台核查学员培训情况(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除外)。待全国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核查工作;在此之前转入我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员,申报已完成培训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受理该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仍需在我省驾培机构继续学驾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信息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学员后续培训信息按照我省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核查机制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学员培训信息,督促驾培机构将学员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培训监管平台,确保学员正常参加培训和预约考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监管平台的维护,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计时系统、计时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和及时共享。对由于培训考试对接平台故障等原因造成学员已存在培训信息但无法约考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据学员申请,通过广东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查询学员培训信息记录后受理预约考试申请。
二、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培训考试供给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满足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驾培机构推广使用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畅通退费渠道,允许学员自主转学,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实现全省培训学时审核结果互通互认,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等服务措施,便利学员跨地区、跨驾培机构培训和自主选择考试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能力核定驾培机构招生数量,监督驾培机构按培训能力招收学员,每月将各驾培机构在培人数和年度空余培训能力通报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每月各驾培机构受理人数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止驾培机构超能力招生损害学员培训权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考场信息和考试能力等情况,引导学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驾培机构进行培训、到考试能力充足的考场参加考试,方便群众驾驶培训、考领驾驶证。
三、加强联合监管,规范培训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教练员队伍管理,及时将经许可的驾培机构、教学区域、教练员及教练车以及驾培机构核定培训能力等信息,共享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教练员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信息,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及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等信息,共享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驾培机构伪造培训信息、上传虚假培训记录、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培训等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计时培训系统、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缩短培训学时及减少培训项目的驾培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其培训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给予暂停业务办理等相应处理。
四、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代收代缴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为其它部门、单位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加强信息通报,维护行业稳定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和联合调研机制,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联合监管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整治行业乱象,杜绝“网络中介”倒卖学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业务以及教练员非法从事教学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网上巡查和异常数据分析等综合措施加强重点研判,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完善相应管理措施,维护全省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发布与此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4月1日